1、取消资格条件中“投标人或产品生产制造商具有近三年内省级纤维检验局出具的《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证明》或省级纤维检验局出具的具备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的质量保障能力证明”;
2、取消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中“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供应商或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有近三年内省级纤维检验局出具的《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证明》或省级纤维检验局出具的具备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的质量保障能力证明;需提供省级纤维检验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3、取消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第2条单套清单和产品要求(实质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
4、取消第五章3.4.1“为保障产品质量和满足供货要求,采购人将对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不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将取消其成交候选资格,实地考察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顺序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
5、本次磋商会议延后到2020年7月31日 09:30举行。
四川新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7日